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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新规:子女可以不随父母姓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姓名权”的立法:以下三种情形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对此关于“孩子跟谁姓”一时成为不少市民热议的话题。

        情形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范例:来自湖南常德的陈先生表示,自己的父亲姓龙,母亲姓刘,自己既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他说,当年自己的爷爷是上门女婿,父亲出生后随了母姓,即随了陈先生奶奶的姓“龙”。而到了自己这一代,“父亲希望我能回复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爷爷的姓氏‘陈’。” 陈先生的父亲龙建平对记者表示,当年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听取了自己的解释后,认为孩子回复爷爷姓氏的要求是合理的,很顺利就为孩子办理了申报手续。

        情形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范例:上世纪70年代起,我国许多福利院都实施了一个统一的办法为福利院的孩子命名,即将孩子命名为党姓或国姓。2006年一些社会福利院为了让孩子们感觉自己与其他孩子没有任何差别,改为从《百家姓》中按季度为孩子们取姓的方法。

        情形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范例:在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一个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里,苟姓是个大姓,有四五百口人都姓苟。但早些年,苟姓族人时常被外姓人取笑。2008年过下村里的苟姓村民集合在一起,找出族谱证明苟姓祖上为“敬”姓,在经历了派出所及上级公安分局严格的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敬姓。

        编辑感言: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随父姓或者母姓天经地义,若选择父姓、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则有悖常理。姓名对人而言虽然只是一个称呼、代号,跟谁姓原则上由亲生父母说了算,从法律角度讲姓氏自由也是个人权利,“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的规定体现了对人的尊重。生命是父母给的,姓氏自然也要随父母,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姓”和“名”理应分开而言,“姓”的选取应当严格限制,“名”的选取则可以有充分的自由。因为姓名不仅和个人与家庭相关,还和整个社会管理秩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放任个人随意改姓,将无益于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对此呼吁市民要理性对待,不要盲目跟风,更不能为了标新立异取一些奇葩的姓氏。   (晓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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